类别牌照登记表格

* 这是必须填写的项目。
申请人资料
(如适用)
(参考连结)
(商业登记证号码的首8位数)
请在下面上载商业登记证副本。
请选择区域
(例如:公司网站, facebook, Instagram 等)

规管部联络人资料
Country Code Phone No.











注:
  1. 请选择申请人要约提供的所有相关电讯服务类型。
  2. 如申请人要约提供的服务替代完整切合预设的服务类型,请先选择最相近时间表的服务类型,并在“服务详情”下进一步补充。


 
更换保安编码 读出保安编码
  1. 在登记表格上提供的规管联络人的电邮地址将主要作与申请人通讯之用。
  2. 申请人填妥表格后须保留副本,以便日后更新资料及/或作停止服务通知之用。
  3. 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办」)或会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资料或作出澄清。在收齐所需资料后,通讯办会评核有关申请,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可根据其酌情权决定可否批准有关登记及就已获批的申请于14个工作天内向成功申请人发出登记确认。
  1. 在登记表格上提交个人资料属自愿性质。然而,如申请人未有提供充份资料,通讯办或未能处理有关登记。
  2. 通讯局可利用申请人提交的个人资料处理登记、编制登记册及执行职能,或行使《电讯条例》(第106章)(《电讯条例》)下的权力。
  3. 根据《电讯条例》第7D条,通讯局须备存一份有关要约提供电讯服务的已登记类别牌照持有人的登记册,以供公众查阅。
  4. 通讯办或会向其他政府部门/机构披露申请人所提交的个人资料作核证用途。
  5. 个人资料将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的相关条文处理。
  6. 申请人有权要求查阅及更正他/她的个人资料。查阅权包括索取申请人于本登记表格中提交的个人资料的副本,惟索取有关资料或需收取费用。
  7. 如对透过本登记表格所收集的个人资料有疑问,包括如何提出查阅和更正个人资料的要求,请以书面方式向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个人资料主任提出,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13号胡忠大厦29楼,传真号码为2591 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