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香港,传送者牌照用于批准提供设施为本的公共电讯服务,传送者牌照持有人可获准在公共街道及未出租的政府土地上铺设电讯线路及网络,提供公共电讯服务。传送者牌照持有人可按其获批准的服务范围,提供不同的电讯服务。自二零零八年八月,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已实施综合传送者牌照制度以规管在香港设置及维持电讯网络及设施以提供公共电讯服务。
- 「对内固定服务」指该项电讯线路及服务,用于让本港两个固定位置之间的通讯,常见例子包括固定电话服务、传真服务、宽频上网服务、公共Wi- Fi服务、增值电讯服务、专线服务等。
- 「对外固定服务」指该项电讯线路及服务,用于让本港一固定点与外地一固定点,或两个经本港连接但位处香港以外的固定点之间的通讯,常见例子包括国际直拨电话服务、国际电话卡服务、国际专线服务。
- 「流动服务」指该项公共流动无线电通讯服务,乃使用由通讯局指派的无线频率,用于在香港的移动位置之间,或一个固定点与一个移动点之间的双向通讯。现时,大部分流动网络营办商均已获发综合传送者牌照。除了传送者牌照,营办商可持有服务营办商第三类(流动虚拟网络营办商)牌照提供非设施为本的流动服务。请参考流动虚拟网络营办商名单。
- 「其他服务」指用于传送电视节目的对内固定服务及/或公共无线区域网络服务。
- 根据《通讯事务管理局条例》(第616章),由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起,电讯管理局局长(电讯局长)的所有责任及权力已授予通讯事务管理局(通讯局),而电讯管理局(电讯局)的所有责任及权力已授予通讯局的执行部门,即通讯事务管理局办公室(通讯办)。除文意另有所指外,牌照中对电讯局长和电讯局的所有提述均须分别解释为通讯局和通讯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