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香港,傳送者牌照用於批准提供設施為本的公共電訊服務,傳送者牌照持有人可獲准在公共街道及未出租的政府土地上鋪設電訊線路及網絡,提供公共電訊服務。傳送者牌照持有人可按其獲批准的服務範圍,提供不同的電訊服務。自二零零八年八月,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已實施綜合傳送者牌照制度以規管在香港設置及維持電訊網絡及設施以提供公共電訊服務。
- 「對內固定服務」指該項電訊線路及服務,用於讓本港兩個固定位置之間的通訊,常見例子包括固定電話服務、傳真服務、寬頻上網服務、公共Wi-Fi服務、增值電訊服務、專線服務等。
- 「對外固定服務」指該項電訊線路及服務,用於讓本港一固定點與外地一固定點,或兩個經本港連接但位處香港以外的固定點之間的通訊,常見例子包括國際直撥電話服務、國際電話卡服務、國際專線服務。
- 「流動服務」指該項公共流動無線電通訊服務,乃使用由通訊局指派的無線頻率,用於在香港的移動位置之間,或一個固定點與一個移動點之間的雙向通訊。現時,大部分流動網絡營辦商均已獲發綜合傳送者牌照。除了傳送者牌照,營辦商可持有服務營辦商第三類(流動虛擬網絡營辦商)牌照提供非設施為本的流動服務。請參考流動虛擬網絡營辦商名單。
- 「其他服務」指用於傳送電視節目的對內固定服務及/或公共無線區域網絡服務。
- 根據《通訊事務管理局條例》(第616章),由二零一二年四月一日起,電訊管理局局長(電訊局長)的所有責任及權力已授予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而電訊管理局(電訊局)的所有責任及權力已授予通訊局的執行部門,即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通訊辦)。除文意另有所指外,牌照中對電訊局長和電訊局的所有提述均須分別解釋為通訊局和通訊辦。